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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訊 記者徐偉 商場櫃臺租賃者死亡,買賣合同得不到履行,權益受到侵害的消費者能否向作為出租方的商場主張權利?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一起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案,判決作為出租方的重慶家佳喜裝飾市場有限公司賠償預付款15600元。
  2012年6月13日,李先生與重慶某家居店簽訂了家居認購書,並於同月20日支付預付款15600元。2012年7月19日,該家居店經理劉某死亡。
  另查明,劉某系個體工商戶,負責經營該家居店,其與重慶家佳喜裝飾市場有限公司之間為不定期租賃。
  因劉某死亡,其與重慶家佳喜裝飾市場有限公司之間的租賃關係終止,該租賃櫃臺已終止經營。現購買合同無法履行,故李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家佳喜公司賠償預付款15600元。
  法院一審認為,劉某死亡後,其經營的家居店已停業,劉某與重慶家佳喜裝飾市場有限公司之間的不定期租賃合同應認定為終止,此種情形對於李先生而言,與該租賃合同期滿情形相同。李先生因此造成的損失應由作為櫃臺出租者的重慶家佳喜裝飾市場有限公司負責賠償。
  家佳喜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重慶五中院日前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櫃臺租賃期滿後,消費者有權向出租者要求賠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在租賃櫃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櫃臺租賃期滿後,也可以向櫃臺的出租者要求賠償。
  本案中劉某死亡,其與家佳喜公司之間的不定期租賃合同終止,與該租賃合同期滿情形相同。為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故法院判令櫃臺出租者賠償。  (原標題:櫃臺租賃者死亡 出租方被判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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